BC省2018最新住宅租赁法规:租客权利升级!房东及新业主请注意!

BC省"住宅租赁法"

于2018年5月17日进行了修订。

房东及业主和租客必须了解这些变化

如何影响他们的权利和义务。

住宅租赁法改变了什么?

自2018年5月17日起生效

1. 房东必须提前4个月通知房屋拆迁,翻新或维修或转换,并且租客有30天的时间来对通知提出异议

2. 如果房东或购买人根据第49条(房东自用/使用)来结束租赁,但并没有依法自用:则房东或购房者必须赔偿租客12个月的租金(除非仲裁人在情有可原的情况下可免除)

a) 通知终止租约生效日期后,于合理期限内终止第49条规定的租赁的既定目的,或
b) 在通知生效日期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,将出租单位用于上述目的至少6个月。

3. 如果房东终止其租赁以翻新或修理出租单位,租客可行使"优先拒绝权"(right of first refusal)是否订立新的租赁协议及租金。

4. 如果租客行使"优先拒绝权"(right of first refusal),但房东不给租客:
a) 45天的有效通知
b) 签署新的租赁协议

房东必须赔偿租客12个月的房租(除非仲裁人在情有可原的情况下否认)

5. 如果房东代表购房者结束租赁,则通知書必须包含购买者的姓名和地址

《问题与解答》


問:如果我在2018年5月17日发出了两个月的通知以结束租赁拆迁,翻新或转换,是否有效?

答:無效!根据"解释法"(Interpretation Act),修正案在生效之日起生效。两个月的通知不能再用于在2018年5月17日或之后终止拆除,翻新或转换的租赁。房东必须发出新的四个月通知才能结束租约。

 

问:如果我在2018年5月17日收到两个月的通知,要求终止租赁拆迁,翻新或转换,我该怎么办?

答:如果在2018年5月17日或之后给予拆除,翻新或转换,则通知书无效。您可以联系住宅租赁部门了解更多信息。

 

问:为什么要增加赔偿金?

答:避免房东/业主使用第49条通知(房东自用/使用)蓄意驱逐租客 - 例如:以高租金租给新租户,而不能达到终止租赁的真实目的。

 

问:为什么监管局允许房东在"情有可原的情况"无需支付赔偿金?(什么是"情有可原的情况"?)

答:如果房东结束租赁的目的属实,并且满足任何其他相关结束租赁的法规。于此属情有可原的情况,而不是房东的蓄意驱逐租客。下列可作为参考:房东终止了租约是因为要翻修或整修出租单元,并且出租单位意外地毁于火灾。

 

问:为什么通知期限增加到4个月,争议期限为30天?

答:为提供租客更多搬家的时间,在现行低空置率租赁市场,因为要求拆迁,翻新或改建的情况经常发生!

 

问:为什么赋予租客"优先拒绝权"(right of first refusal)?

答:若租赁协议因翻修为目的而终止,房东必须给予租客优先权签订新租赁协议的机会。

 

问:为什么"优先拒绝权"(right of first refusal)与租金管制无关?

答:政府不希望房东仅视其为投资物业,而不进行必要的维护。

 

问:为什么房东/业主在终止租赁合约时,必须通知租客购房者的名字和地址?

答:如果买家或其亲属,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搬入租赁单位,租客可以向买家/新业主申请补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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